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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
监测管理办法
(
2009
年
3
月
13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
工作,搞好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按照国家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国家财政部、国家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全国供销总社
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
经发
[2001]4
号)
和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云发〔
2006
〕
13
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
贸易为主,与农民有机结合,形成
“
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
的联结机制,能够带动农民发展商
品生产,促进产业发展,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
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
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择优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
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
、企业组织形式。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
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
2
、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
60%
以上。
3
、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
20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
1000
万元以上,年
销售收入
1500
万元以上。
4
、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
3
亿元以上。
5
、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职工工
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6
、
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
70%
,
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
A
级以上
(含
A
级),信用纪录三年内没有不良纪录。
7
、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
500
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
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
70%
以上。
8
、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
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和农产品
质量安全有关规定,产销率达
93%
以上。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
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或县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提供证明;企业的资信和信用纪录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税收情况由县和县级以
上税务部门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和县级以上农经部门提
供证明;企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由县和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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